為促進廠商投資設廠,並考量廠商建廠及試運轉期間並無營收,經濟部自民國91年5月1日起至民國93年12月31日止,執行「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係由本部工業區開發理基金向行政院中長期資金貸款600億元,取得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辦理出租作業;提供承租工業區土地廠商前2年免租金,第3、4年採審定租金六折,第5、6年採審定租金八折,第7年起回復原審定租金之優惠措施;如於租賃期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其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擔保金得抵充應繳價款。
措施簡介-英文版
廠商申租說明事項
租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