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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重要產業分析>> 台灣通訊媒體服務產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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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經建會的定義,通訊媒體服務業是指:「利用各種網路,傳送或接收文字、影像、聲音、數據及其他訊號等提供服務的行業」,產業的範疇包括電信服務(固定通信、行動通信、衛星通信及網際網路接取等服務),以及廣電服務(廣播、有線電視、無線電視及衛星電視等服務)。

  • 電信服務業發展概況
  •   根據交通部電信總局統計,截至2005年12月底止,台灣第一類電信事業已有100家業者,第二類電信事業(包括網際網路接取、語音單純轉售、網路電話服務、其他加值服務)有597家業者。電信市場自1996年推動自由化以來,2005年進一步全面開放固網單項執照,申請者可視需求申請國際、長途與市內電話執照,自此可說已達到完全自由化。
      首先就固定通信服務業分析。至2005年12月底止,市內話服務用戶數達1,362萬戶,普及率約為六成,較2003年略增,用戶數成長趨緩,顯示台灣市內電話服務市場已趨飽和狀態。在長途電話服務方面,2005年底的電路數已達1,242萬,較上年度減少58萬。若從市場占有率來看,市內電話服務方面,中華電信囊括96%,幾近獨占市場,三家民營固網業者(亞太固網、新世紀資通與台灣固網)合計所占比重不到4%;長途電話服務方面,民營固網業者的市占率稍高,超過20%,中華電信的市占率由2001年的90%降為目前的80%不到;在國際電話服務方面,中華電信與民營固網業者的市占率約各一半,呈現勢均力敵局面。民營固網業者在市話服務市場無法與中華電信競爭,主要是因最後一哩(last mile)的建設遭遇阻礙,例如道路挖掘等,長途電話及國際電話服務市場方面,民營固網業者較能發揮靈活的營運策略。
      其次在行動通信服務方面,資料顯示,至2005年12月底止,行動電話用戶數(含2G、PHS及3G用戶)達2,217萬戶,較上年減少58.9萬戶,普及率為97.37%,其中3G用戶為133.2萬戶(占所有行動電話用戶數6%),較上年同期增加87.25萬戶。依據國際電信聯合會(ITU)2004年底排名比較,台灣行動電話普及率為世界第八名。在市場結構方面,以2G行動電話服務市場為例,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遠傳等三家企業鼎足而立,呈現高度競爭狀態,就3G行動通信市場而言,交通部在2002年2月間完成五張執照之拍賣後,迄目前已全部開台營運,預期今後3G用戶將開始加速成長,並逐漸取代2G用戶。
      第三在網際網路服務方面,由於市場參進者態度積極,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已超過180家,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價格下降。迄2005年12月底,台灣網際網路用戶數已達727萬戶,較上年同期減少76萬戶,其中,寬頻上網用戶超過五成,主要寬頻上網技術為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民眾與企業上網應用的比率日增,根據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在2005年7月調查報告顯示,台灣地區家庭上網普及率已達68%,而台灣地區家庭寬頻使用比率為57%。另,根據ITU統計,至2004年底資料顯示,台灣寬頻普及率居世界各國第七位,亞太地區第四位。
      由於使用網際網路及寬頻網路之需求快速發展,各種寬頻創新之應用亦應運而生,其中最主要的是結合寬頻網路與傳統電話網路所提供的網路電話服務。交通部於2001年6月28日開放網路電話服務,迄2005年12月底止,台灣地區已有83家業者經營此項服務。由於該項技術及服務品質不斷改良,近年來網路電話服務已被視為寬頻網路上最具發展潛力與創新應用的電信服務項目之一。

  • 廣播電視服務業發展概況
  •   第四,在無線廣播服務方面,台灣的無線廣播已邁向多元化,可分為一般性、專業性及指定用途電台。截至2005年底止,營運中的廣播電台有172家,因家數眾多,競爭激烈,許多電台以聯播、聯營或策略聯盟方式擴大其播送範圍,採取「類型電台」經營方式,針對不同聽眾的需求,將節目予以區隔,使得節目內容更多元化。近年來,政府極推動廣播數位化,將數位科技結合無線廣播。在完成歷時三年的試播計畫後,政府已於2004年4月14日公告開放第一梯次數位廣播頻率,包括3個全區網及5個地區網,並於同年8月1日至15日接受申請,計有6件全區網及9件地區網之申請案。
      第五,在無線電視服務方面,無線電視的數位化進展快速,由電視學會推動執行之「數位電視地面廣播全區節目播映二年計畫」,於2003年4月完成後,已使數位電視訊號涵蓋全國主要地區。另外,行政院新聞局自2003年起委託公共電視以五年為期,籌建統5家無線電視台數位傳輸能量之「數位廣播電視共同傳輸平台」,以期改善台灣廣電媒體數位化發展環境。目前已完成北、中南、東地區10個轉播站之數位化建設,延續性計畫仍在執行,主要為6個改善站的建置工程,旨在補強前述10個轉播站之電波涵蓋區域。
      第六為有線電視服務方面,政府於1994年1月公告全國共分為51個有線電視經營區,截至2005年7月底止,已有系統經營業者63家,固網跨業經營有線電視業務1家;另有5家為播送系統。依據各有線廣播電視(播送)系統申報之資料顯示,截至2005年12月底,全國有線電視收視戶總戶數為451.2萬戶,普及率達62%。迄目前,台灣地區有線電視業者提供約80個頻道的節目供民眾收看,部分業者並開始提供寬頻網路之服務,而中華電信亦已獲得有線電視分期營運許可,自2004年3月起正式營運,提供隨選視訊服務(MOD),訂戶約有6萬戶。有線電視數位化是發展「數位台灣」重要之一環,有線網路數位化可作為建構資訊社會、發展知識經濟的基礎,數位化發展給有線電視產業帶來潛力無窮的發展機會。
      第七為衛星廣播電視服務方面,台灣的有線電視大都經由衛星頻道供應。自1999年8月《衛星廣播電視法》公布以來,迄2005年底止,經核准並營運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共計135頻道(境內92,境外4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節目供應者73家公司(境內56,境外17),直播衛星8家(境內5,境外3)。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1999年首批獲得執照的申請案,其執照效期為六年,2005年執照有效期屆滿,執照換發已於2005年8月間完成,共有70個頻道取得新執照。

  • 面臨問題
  •   通訊媒體服務業是屬知識密集型行業,尤其在數位化和行動化兩大趨勢的帶領之下,相關技術不斷推陳出新。同時,由於各種資訊通信應用都需藉助通訊媒體服務,因此,可以說通訊媒體服務業是電子商務、數位內容等相關產業發展的基礎。隨著各項政策之推動,台灣通訊媒體產業已快速發展(如前所述),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可歸納為下列三點:
      一是新固網業者網路建設進度遲緩問題。儘管固網市場已從2000年起開放民營,但是由於last mile網路建設進度緩慢,三家新進的民營業者無法與既有業者競爭,開放政策的目標嚴格來說並未達成。last mile建設遲緩的原因,主要是網路建設需要開挖馬路,而路權的取得涉及地方政府職權,業者在路權申請時經常遭遇困難。
      二是電信與廣電分別立法管理,不利於新興服務之發展。依現行之立法與管理規範,電信業依《電信法》由交通部電信總局主管,傳播媒體業依廣電三法原由行政院新聞局,現改由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負責。但,隨著通訊與媒體服務數位化後業務匯流無可避免,甚至已成為常態,不同傳輸平台均可提供資訊傳輸服務,分別立法管理的方式已不符時代潮流。例如中華電信提出多媒體隨選視訊(MOD)服務時,就曾因為其業務究竟隸屬電信服務或有線電視服務而引發爭議。隨著資訊通信科技的革新發展,相關的新興服務必將不斷出現,類似的問題預料將層出不窮。
      三是市場競爭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儘管台灣的電信市場已完全開放,但除了行動電話市場外,既有業者仍然居獨占地位。新進業者的營運規模和市占率相差甚大,公平的競爭環境有待建立。為促進市場競爭,監理機關必須積極介入,建立適用的機制,有效解決業者間存在已久的諸多爭議,例如網路互連、設施共用,電路出租等方面的問題。

  • 發展戰略與政策規劃
  •   資訊通信科技蓬勃發展所帶動的資訊革命,有效掌握及運用資訊通信科技,已成為國家和企業競爭力最重要的因素,而完善的通訊媒體服務平台更是各種資訊通信應用發展的基礎,有鑑於此,通訊媒體服務業之發展已成為政府重要的產業政策。行政院經建會曾在2004年間公布實施的《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通訊媒體服務業是其中相當重要的一個行業。
      按通訊媒體服務業發展綱領的目標主要有三項,一是促進市場競爭,以合理價格提高品質服務;二是因應產業匯流趨勢,整合電信與傳播監理單位,以促進新興服務之發展;三是加速寬頻網路建設,推動「寬頻電信共用管道建置」計畫,打造全國無縫隙的寬頻網路環境,健全寬頻網路競爭機制,構建質優價廉的寬頻網路環境。在發展策略及具體措施方面,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第一,排除網路建設障礙,加速寬頻網路建設。主要重點為:由政府投資興建共同管道,供業者(公民營固網、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等)租用;協助業者解決有關網路建設涉及國營事業管道、政府機關所屬公有建築物、國有林地、國家公園及其他國有地之用地取得問題;於電信法規中訂定新建大樓或建物舖設管線之標準,以免業者為升級網路須拆除舊管線,造成浪費。
      第二,持續檢討市場開放相關措施,創造服務契機。具體包括:持續檢討通訊媒體服務市場之開放措施,例如外資比例、營運限制、新種服務 / 證照之核發;檢討現行以技術為規範基準之證照制度,是否應改為以功能為規範基礎的證照制度;因應新科技之發展,建立公平之頻譜分配機制,以有效運用頻譜資源。
      第三,加強市場規範,建立公平競爭環境。具體的促進措施主要包括:督促電信市場主導者落實會計分離制度,以確保如電信資費訂定、細分化網路元件成本計算、普及服務分攤費用等訂價及成本核算之合理性;建立有效協調機制,解決電信業者間有關網路互連、設施共用、電路出租等爭議;對於通訊傳播業者之間或業者與消費者間之爭議,建立有效之爭議調處機制,以維持市場秩序;釐清廣電三法(草案)中傳播媒體市場占有率、總涵蓋率之定義及計算方式;檢討有線電視經營區有無重新劃分之必要;由主管機關協調將有線電視收視費率審議權收回中央,以免費率之審議,淪為地方政治角力的籌碼,阻礙產業正常發展;對於有線電視費率之審議,應充分考量保障消費者基本收視權益、市場競爭狀況、費率之合理性等因素。
      第四,整合通訊媒體管理機制,加速新興服務發展。主要措施包括:加速成立獨立、專業之通訊傳播監理機關;調整《電信法》及廣電三法;修訂無線電視公共化相關法令,建立公共化體系。
      第五,加強輔導通信媒體服務業發展,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平台的建置,創造優質應用。具體採行的措施主要有:發展數位內容產業;因應科技整合潮流,掌握電信科技與電信產業發展動向,營造有利電信產業發展環境;輔導廣播電視業界,建立數位收視環境;進行有線電視產業垂直及水平之調查分析與研究工作,以提供有線電視業者全方位的市場資訊,並作為輔導產業發展與研提有線廣播電視管理政策之參考;廣電業者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符合《影視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可向新聞局申請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廣電業者自國外進口影視媒體專用器材設備或車輛,符合規定者,可向新聞局申請「影視媒體專用器材設備或車輛進口免繳關稅證明」;補助經新聞局核准經營之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財團法人及廣播相關公、協會辦理人才培訓課程;補助無線電視台辦理「優良數位電視節目製作」。
      第六,強化無線廣播事業營運規模,建立多元文化主體性的媒體平台。
      推動數位無線電視共同傳輸平台;導入數位電視機與數位機上盒之獎勵措施;規劃數位頻道類型。

  • 未來發展趨勢
  •   有關通訊媒體服務業之發展,按旗艦計畫「先進寬頻e化服務網路計畫」(Advanced Broadcasting Infrastructure on e-service Networks project)所述,特別重視廣播電視頻率有限資源的有效利用,未來的發展將透過無線廣播、無線電視數位化扮演火車頭角色,普及廣電影音服務,再加上有線電視數位化的影音寬頻服務,使普羅大眾得以合理的價格,接取多元的服務。藉此展現對數位內容產業的文化主體性,並可帶領相關產業如電視機製造業、電器周邊產業、資訊軟體業、節目廣告製作業等之升級,提高國家競爭力,並營造一個符合民眾需求之完備生活安全網。
      政府在2004年提出通訊媒體服務業發展綱領之後,各項政策措施已積極執行中。譬如,為履行對WTO入會承諾,繼完成開放綜合網路與電路出租兩項業務,交通部於2005年9月20日公告修正《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全面開放固網市內網路、長途網路及國際網路等三項單項業務執照。
      數位化和「Everything over IP」已經成為產業發展主流,更是其他產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寬頻網路將朝向有線及無線、雙網服務、語音數據、視訊及網際網路整合架構發展。為促進寬頻發展,交通部電信總局於2005年11月實施新版《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及《電信號碼管理辦法》。在無線寬頻接取業務之開放規劃方面,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已於2005年9月完成「台灣WiMAX發展藍圖」,預計將於2006年底前完成執照釋出規劃。國內各類電信服務業者都在積極評估進入WiMAX服務的時機及方式。按工研院產經中心之研究顯示,由於電信總局劃定3.4∼3.6 GHz供固網業者做區域性質的商用化服務,相較於其他業者只能申請頻譜來做技術測試,固網業者在進入WiMAX服務市場上具有先天的優勢。
      行動業者要進入WiMAX服務市場首要條件,是爭取新的執照使用權。在政府尚未開放WiMAX相關頻譜前,行動服務業者可透過3G服務的推動,增加用戶在行動寬頻接取的接受程度,培養行動上網使用者,未來在取得WiMAX相關執照後,將有希望整合現有的服務模式。
      WiMAX挾著英特爾的後盾,可望替代用戶的最後一哩路,未來的發展令人關注。此外,在寬頻市場上,目前雖然是以ADSL為主流,但在電信業者逐步併購有線電視業者後,Cable modern可以與電視連結,打入家庭市場,業者甚至可以開發更多的應用服務,因此,預料Cable modern未來在寬頻上網市場上將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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