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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產業分析圖檔
首頁>> 重要產業分析>> 綠色產業發展─產品服務化時代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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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更新
綠色產業定義
  「綠色產業 ( green industry ) 」,顧名思義,和“綠色”有關。在國外,green industry泛指園藝、造林等和農業有關之產業。在國內,也有人常稱綠色產業為環保產業、回收處理業、環境管理與環保材料等產業。似乎只要和環保行為有關的產業都可稱之為綠色產業。顯然地,使用「綠色產業」一詞在國內造成了很多的混淆與誤解,然國內相當多環保政策的推動或討論時卻常使用此一名詞 (註1)。因此政策及實務上,似乎有其必要釐清此一定義,否則所衍生之議題要進行相關討論不但非常模糊又不明確,而相關因應政策之建議亦無法切中實際。
   本文嘗試以「知識經濟」的概念來釐清此一定義。「知識產業化」及「產業知識化」剛好可以作為有效區別「環保產業」和「綠色產業」定義之方式。環保知識產業化指的是如「環保工業」及「環保技術服務業」等因國內外環保法規日趨嚴格,對於空氣、水、廢棄物處理有強烈需求而在環保方面之知識技術蓬勃發展的新興產業。而產業環保知識化則代表各產業在生產過程中,基於環保的考量,透過新興科技,以清潔生產機制力求資源使用上的節約及污染減量的產業,即本文所討論的「綠色產業」。
   舉例來說,台灣的造紙業在過去一直被視為高污染產業,近年來,由於造紙技術進步,可回收廢紙再製成再生紙,使得紙業被評為「環保清道夫」的綠色產業,因為廢紙的回收替社會節省了大量的社會處理成本。另外,以3M公司為例,在1975年至1993年期間,所有員工不但想出了4,100個被認可之計畫,減少了60多噸的各類廢棄物,且幫其公司節省了廢棄物處理費用達7億1仟萬美元。
   具體而言,綠色產業為環保市場中之需求者,而環保產業,尤其技術設備之相關顧問業則為供給者。兩者行為都將影響到環保市場的價格及發展,然而由於兩者角色的不同,也須有不同的政策推動才容易見到成效。兩者定義若不釐清,則不易進行政策討論。尤其是政策對象的不同,且其政策措施內容更是迥異。在環保產業的相關措施上,一般將其視為新興產業,討論的是如何刺激其研發創新、環保知識的累積,如促產條例;而綠色產業方面,強調的是其原料、製造、流通、使用、廢棄等各生產製程階段,如何可以做得更環保,如環保標章及綠色採購政策所強調的內涵。
不一定具創新性及附加價值
  是否綠色產業一定具有創新性及附加價值?答案可能是否定的。主要的理由在於環境財存在「市場失靈」的情況。理論上,環境財具有「環境外部性」及「公共財」等特色及問題,市場不容易展現其實際的環保需求。以外部性問題而言,產業在乎的成本是生產其產品的成本,而非生產過程中加諸於第三者的損害成本,產業在乎的產品設計方向,是符合消費者所需之功能、價格、便利等特性。因此一般產業在沒有任何法令政策的要求以及追求利潤極大的目標下,是不會且不願對環保盡一份心力的。在普遍沒有建立環保的意識或正確的資訊下,產業視環保上的要求為額外負擔或成本,很難有內生化「外部成本」的動機,故並非重視環保的綠色產業就可保證其在市場上將具有創新性及高附加價值。
   一般而言,綠色產業是否有創新性及附加價值,端賴其在市場上是否具有產品競爭力。前面提及3M公司藉由廢棄物的回收相關計畫,節省了大量廢棄物處理的費用,間接地節省了生產上的相關成本。這樣的例子顯示出環保的要求使得企業在因應時發揮出創新的點子,提高了生產效率以及經濟利益,也是大家所樂見的成功案例。但並非所有的環境政策都對競爭力具有正向的衝擊,經濟文獻上曾提出環境管制對廠商的影響有正負兩面的看法。環境政策不利於廠商競爭力之主要相關因素,包括高防制成本、無彈性的管制方法等,使得廠商的競爭力下降,而競爭力下降主要的表現又可從出口的衰退、進口的增加、以及產業外移等現象中反映。另一方面,如果環境政策可提升生產製程效率、增加市場機會及產值,環境政策亦可能對廠商有利 (註2) ( Sprenger,1998 )。
綠色產業之推動政策
  政府的法令、產業環保的技術需求是環保技術創新、附加價值展現的引發動力。在國際環保的要求、各國的環保政策、以及全球消費者的覺醒下,綠色產業的確已成為各傳統產業在法令要求下努力的目標。至於各國推動綠色產業的政策方向,主要有空污、水污排放標準、廢棄物管制措施、融資、稅務優惠、鼓勵綠色採購或環境稅等經濟誘因措施,以及推動綠色標章、環境會計、產業自發性計畫。
  這些產業的相關環保措施是否具有產業綠化的誘因?提高產業的創新性及附加價值?提高產品競爭力?甚至在經濟表現上提高出口、增加獲利等?都是很大的疑問。在政策比較上,國內課徵相當多的環境稅,而日本卻始終對徵收環境稅抱持著保留的態度,就是因為害怕直接影響到產業競爭力,但其環境表現是否因為沒有課徵環境稅,而有較差的表現,屬於見仁見智的問題。在表現上,國內也曾經針對產業外移的因素進行業者調查,發現環境成本是鼓勵產業外移的第五重要因素。換言之,環境成本的增加對於國內產業出走也有貢獻地位。
  除了空氣、水、廢棄物的管理有可能造成業者的成本增加之外,另外,環保標章的推動措施,更是備受爭議。在貿易與環境議題中,黃宗煌(2003)曾經提到,環保標章也可能造成貿易扭曲。以環保標章對消費的影響而言,消費者對於帶有環保標章的產品可能願意支付較高價格,如罐裝海鮮及肉品(Teisl et. Al., 2002)。然而,對於紙巾等產品,標章效果卻並不顯著(Bjorner et. Al., 2002)。另外,環保標章對綠色產品產量、環境效益、甚至社會福利等方面,是否具有正面效果,也受到相當大的爭議。因為從環境而言,環保標章對環境是有正面效果,但此種主張成立的必要條件在於「第三者能以足夠低的成本解決消費者和生產者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換言之,第三者的認證過程也難以保證其生產過程完全符合檢驗規定,而完全符合檢驗規定,也無法保證無環境損害之虞(註3) 。更何況,環保標章在環境成本很大時,有些廠商可能還會因被迫採用而受害,而國內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市場型態,更是不得不慎。
產品服務化才能真正創造環境和經濟雙贏
  目前歐盟推動的「整合性產品政策(Integrated Product Policy, IPP)」,是透過提昇資源使用效率和減少能源消費的方式,持續改善產品生命週期的環境績效;而「延長生產者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則是在鼓勵企業的回收和再製活動。兩者的最終目的皆是在達到去物質化的目標。在去物質化的做法上,目前最有創意的大概要屬「產品服務化(servicizing)」的概念。
   產品服務化能夠提供產品功能來滿足消費需求的方式,並減少產品的總生產量、促使產品環境化的設計,而透過產品及原物料或是零件的重覆使用及再製,能有效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減少資源的消費及廢棄物的產生,進而達到去物質化的目標,最終改善產品生命週期中對環境造成的衝擊。
  產品服務化系統(Product Service Systems, PSS)意指用來滿足消費者需求的一套產品及服務的組合,企業以提供效用的方式(效用指的是功能或成果)來取代有形的產品,供應商的目標並不是在銷售產品本身,而是在提供更好的績效或解決方案,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Mont(2002)認為,產品服務化系統是一個預先設計好的產品、服務及支援結構的系統,且必須事先安排好滿足市場上顧客需求的網路,在滿足顧客需求的同時,能將環境的衝擊降到最小。
   「產品服務化」的基本要素之一為透過租賃(lease)方式,改變原本廠商或消費者的消費習慣,由購買轉成租賃。通常由買方與賣方就租賃標的物機種、價格、規格及交貨期等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協議後透過租賃公司估算與訂定租賃條件,再由買方與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契約。租賃的標的物通常涵括所有的動產,如IT機器設備(電腦、印表機等)、辦公室設備(影印機、傳真機、電話機房設備等)、工作機械、營建機器、裝卸貨機器、商店設備(收銀機、冷凍冷藏櫃),以及醫療用機器等。不動產、建築物、消耗品及無特定用途的產品通常無法提供租賃服務,為非產品服務化商品。產品服務化對廠商而言,仍擁有該產品之所有權,並對後續之處理負有相關責任;對消費者而言,所消費的是產品所提供的「功能」及「服務」,而非產品本身。
  基於去物質化精神以達到永續生產與消費的目標,「產品服務化」概念之出現已逐漸為各國政府及企業所注目。根據國外若干案例,如地毯使用服務之介面公司、文件服務之全錄公司、租車服務之歐洲汽車共乘網路、辦公家具使用服務之荷蘭Gispen家俱公司、與化學溶劑使用服務之道氏化學與汽車表面處理服務之杜邦加拿大公司,成熟之產品服務化產業將可衍生可觀的經濟及環境效益;如歐洲汽車共乘網路在1996年時就已有40個組織,230個以上的城市加入系統,每輛共乘車的存在不但節省了每年43,000公里數,且每位會員創造之附加價值,相當於3,500馬克。
  一般而言,「產品服務化」可能產生之環境效益可大致歸類為三類:(1)資源與能源使用量減少;(2)達成回收處理上之規模經濟;與(3)有效管理有害廢棄物等。而經濟效益方面,「產品服務化」對廠商及消費者皆可能產生相關效益。對廠商而言,經濟效益類型包括:(1)提升產品附加價值,如維修或升級可帶來售後利潤;(2)持續保持與消費者的互動關係,以取得相關資訊,節省市場調查的成本;(3)全程參與產品之生命週期,節省產品使用不當造成的成本;(4)對廢棄產品進行再製或回收,善用其殘餘價值;以及(5)配合未來政府的回收的法令,得到減稅或優惠待遇。另外,對消費者而言,產生的經濟效益可能有:(1)享用產品之附加價值,如廠商提供維修或升級;(2)廠商全程參與產品之生命週期,減低購買及使用時之風險;(3)多樣化的產品選擇與付款方式;(4)由於購入為服務而非商品,對於本身之消費組合更可彈性配置。
註1. 研發會(民國89年)曾建議「綠色產業」一詞極容易造成混淆,不宜在未來繼續使用。然政府挑戰2008的十大重點計畫項目中之產業高值化部分,依然有此名詞,且其提高附加價值的主要產業對象之一即是綠色產業(見行政院網頁)。以其推動的政策內容而言,綠色企業(green business)可能是較佳的代名詞 。
註2. 請參考環保署「貿易與環境資訊網」網站之「因應加入WTO環境保護與產業競爭力」研討會,李堅明「環境保護與產業競爭力相容性分析─以排放交易制度設計為例」。
註3. 這方面的爭議及討論,請詳見環保署「貿易與環境資訊網」網站之「因應加入WTO環境保護與產業競爭力」研討會,黃宗煌「貿易與環境議題的國際發展趨勢與分析」(2003)。
註4. 本文作者:溫麗琪(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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